买房送车位如何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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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企业买房送车位,车位也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买房送车位实质是属于“捆绑式”销售,也是折扣销售的一种方式,之不过是采取实物折扣方式。

一、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赠车位”活动,因地下车位的价格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赠送车位属于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因此,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地下车位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举例A房地产企业“买房送车位”促销活动,住房对外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车位对外销售价格为10万元,在促销活动中,房产销售价格为105万元,同时赠送一个车位给购房业主。且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房产部门网签备案的房产成交价款为105万元,因此,企业正确的开票方式应为房产100万元,车位10万元,折扣5万元,即总价110万元,折扣5万元,合计10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应属于建成后有偿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解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买房赠车位”,因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分别计算,因此,“买房赠车位”应当分别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原理同企业所得税。

当然,在实务中,也有的地方对转让车位使用权,由于不发生产权转移,由此认为不应当计算土地增值税。对于“买房送车位”,不论车位是否计算土地增值税,均应当分别确认住房收入与车位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由于房地产企业赠送的车位,仍属于本企业自己开发的产品范畴。所以,房地产企业“买房送车位”业务同我们日常中赠送的视同销售并不一样,需要视同销售的赠送特指无偿赠送的情况,这里房地产企业的赠送显然不属于无偿赠送,而是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因此,房地产企业不需要将赠送的车位再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四、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买房”为前提所赠送的车位,不属于“偶然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权利转移的书据,要按照合同所注明金额的万分之五来缴纳印花税。若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为此,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税范围。那么转让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租赁合同呢?如果是短期租赁,应当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但对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印花税倒还有一扯,在列举的印花税应税项目当中并不包括转让使用权合同。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新印花税法规定,同一应税凭证上有两个或以上税目事项,只有分开列明金额,才能按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没有分别列明金额,则按*高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六、契税。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条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从规定的表述可以看出如下两点变化一是未再强调车位计征契税依据所有权转移变动;二是车位适用税率的选定不再依据是否单独计价来判断,而是围绕是否同属一个不动产单元来确定。但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仍然不征收契税。

七、会计处理。“买一送一”如果所赠送的物品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分摊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果所赠送的物品不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则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赠品不确认收入,但是赠品价值要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显然,送的车位也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需要分摊确认收入。根据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对外销售,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车位以及住房总的销售金额按比例分摊确认车位以及住房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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